秦萌萌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案件看涉外合同的签订问题
来源:秦萌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4
浏览量:293

一、案情简介


201511月份,美国本土的一家公司与国内的一家进出口公司通过多次电子邮件交流,达成合作意向。首先是美国公司向国内公司陆续发送了4份采购订单,上面写明了所需的产品数量以及生产要求,然后由国内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制作出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中有一条比较特殊的约定:美国公司需预先支付50%定金(deposit),待装船文件传真后,再支付50%的尾款。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通过邮件确认了4份订单,美国公司也按照销售确认书中的约定预先支付了50%的定金。在之后邮件几次沟通过程中,国内公司提到“装运下一次货柜之前,买方需付清上一个货柜的的尾款”(one by one)这样的一个补充付款条件,但是美国公司从未给予正面确认过。后因部分订单发货延期,导致了纠纷,现美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在开庭前,国内公司又提出了反诉,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我代理的是美国公司,因此也有机会直接和美国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此案庭审中主要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销售确认书中的“deposit”应认定为定金还是预付款;二是付款条件除了销售确认书中所约定的,是否还有其他补充。之所以会有这两点争议,主要是由于双方销售合同中约定不明造成。

三、本案对国内进出口业务签订合同的启示。

如果站在我们国内公司的角度,有以下几点建议可以提出:

1、约定付款条件用词要谨慎。

在和外国客户做生意时,因为涉及诉讼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国内公司在草拟合同或审核合同时,一般会比较大意,加上对专业英语法律用语的不熟悉,有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比较大的损失。

以本案为例,销售确认书是由国内公司发给美国公司的,而国内公司却在付款条件上用了“deposit”这个词,这个词在英美法词典中是很明确的“定金”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国内公司如果涉及到违约问题,那么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较大。

所以涉外合同的用词一定要准确,特别是涉及到付款条款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审核。

2、合同里约定的交货时间尽量宽裕。

国内很多进出口公司都没有自己的工厂,接到订单后,再下发到别人的工厂去加工,那么在时间和质量上就很难把控。工厂所答应的时间往往都是一推再推,加上国庆节、春节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交货期推迟几个月都是常有的事情。这就要求进出口公司与外国客户在书面合同上约定的交货时间尽量宽松,否则一旦国外客户较真,那么我们必然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

3、后续增加的约定需经对方确认。

本案中国内公司提到的付款条件的补充约定:“装运下一次货柜之前,买方须付清上一个货柜的尾款“,一直是国内公司在邮件中不断的提到,而美国公司从未在邮件中针对此条件有过回复或说明。如果国内公司能将这个条款加进到销售确认书中,发给美国公司重新确认,或者在邮件中明确要求对方针对此付款条件进行确认,那么也就不会有现在的被动。如果没有确认过,这个补充条件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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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秦萌萌
  • 执业律所: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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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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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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